名家觀點/三大補帖 課營業稅更公平
2013.04.12【經濟日報╱柯格鐘】
行政院昨(11)日通過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修正草案,將來財政部得視情況,將原先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要求開立統一發票,用以計算稅額。也就是說,將來豆漿、冰品、美髮等業者,只要符合規模,就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過去營業稅法規定,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享有免開統一發票的待遇。此外,如美髮、計程車、豆漿店等行業,考量開立發票不便,可視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不受月營業額限制,免開統一發票。
觀察行政院通過的草案內容,對租稅公平有所幫助,個人樂見其發展,主要有以下三點補充意見:
首先、過去「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條款產生,主要考量立法當時手開統一發票,較為耗時,有礙商家營業。時至今日,電子收銀機普及,開立統一發票時間快速,再加上電子發票的推廣,過去手開發票的耗時問題,已不再構成障礙。
其二、過去核定免開統一發票的「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規模差異太大,以美髮店來說,開在台北市鬧區的連鎖美髮店,和開在住宅區的小店,適用相同的稅率評估標準,太過粗糙,更有失公平。
最後,過去許多小吃店,從小店起家,但隨著規模逐漸擴大,高朋滿座,不應享有免開統一發票的優待。
事實上,過去幾年財政部也發現這些弊病。財政部因此曾輔導多家知名的豆漿店、冰品店業者,開立統一發票。部分業者為了減少消費者糾紛和確保其商譽,同意配合辦理。但坦言之,當時的法規條件,政府作這樣的要求,基礎薄弱,因此只能用勸導、輔導方式進行,實施成效不夠明顯。如今有法源依據,有助稅務稽徵。
不過,目前行政院僅通過修正草案,將來立法之後,還需要進一步訂出細則,畫出「具一定規模」的線要畫在哪裡。我認為,制定此條界線要同時考量稽徵成本和租稅公平。
以規模很小的攤販來說,若要求開立統一發票,不但影響商家營業,稽徵成本過高,也不敷效益。但若課稅門檻訂的太高,稅收的漏洞過大,就難達到租稅公平的目標,確切的標準,需要財政部視目前業者實際營運狀況計算,不可像過去一樣大筆一揮,反而衍生許多的弊端。
考量業者日常營運的便利性,政府也應研擬作法,讓發票開利可更為便捷。舉德國為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不用開立一般發票,但仍要開立簡式發票,提供稅捐稽徵單位查核依據,與台灣現行完全免開立相比,仍較為周延。
對於民眾擔心,此作法是否會導致商家將成本轉嫁給民眾,提高物價。我認為,營業稅的精神,本質上就是一種消費稅,其稅額不能算廠商的成本,因此廠商轉嫁費用也屬合理。但要小心造成民眾反彈。
雖然目前的改革方向,只著眼於加強過去放過無法可管的「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但由於目前統一發票開立,漸趨便捷,「小規模營業人」的20萬元月營業額門檻,是否應考慮調低,來補足國內的稅收漏洞,是政府應思考的另一個問題。
(本文由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柯格鐘口述/記者邱建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