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公建公司化 引資壽險
2012.09.11 【經濟日報╱龔天行】
近來媒體報導政府正在研議「如何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的議題,並已在7月修法放寬保險業對公共建設的投資上限,持股比重自25%提高至35%。但在實務上,恐並不能解決壽險業對於投資新建公共建設諸多風險的疑慮。考量壽險資金投資時需考量安全性及穩定收益,建議政府可針對已完工且具現金收益的公共建設公司化後發行特別股,引進壽險資金投資,政府既可保有公共建設的經營主導權,且有資金可再投入新的公共建設,壽險資金也可以獲得穩定合理的收益,共創雙贏。
統計顯示,目前人壽保險公司整體可運用資金高達12兆餘元,依壽險公會初步估計,其中閒置資金至少有8,000億元可以投入公共建設。政府為了引導壽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除了已修法放寬保險業公共建設投資對同一對象之投資上限,由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之25%提高至35%,還將再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5,允許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後,得擔任公共建設被投資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期能有效提高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的意願,進而帶動經濟成長。
但實際上,以上修法能否有效引導壽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恐有待商榷。最主要的癥結在於壽險資金是來自保戶的錢,也因此壽險資金在投資上首重「安全性」;其次,還必須兼顧穩定性及一定的收益性。但因新建公共建設的建設期長且營建風險高,壽險資金基於風險考量,光從「放寬公共建設的持股上限以及可指派董事」著手,並未真正解決壽險業者的風險疑慮。
考量到壽險資金的注重安全性及固定收益之特性,建議政府可針對已完成且具有穩定現金收益的公共建設,例如機場、港口或高速公路,積極推動其「公司化」後,再以發行特別股的方式出售,以現金殖利率為投資訴求,引導壽險資金投資。「公司化」且引進民間特別股股東,也可對公營事業浪費且效率低的常見弊病,產生有效的監督。
國際上也不乏將具現金收益的公共建設「公司化」後再上市的成功範例,並引進養老基金、主權基金或壽險業等長期資金投資。
例如以經營包括希斯洛機場在內等六座英國主要機場的BAA公司,BAA公司的前身為英國機場管理局(British Airports Authority),為因應英國國營企業私有化之政策,1986年改組為商業公司,並於倫敦證交所上市。BAA公司的最大股東是西班牙Ferrovial Group,但其第二及第三大股東分別為加拿大魁北克省公共養老基金以及新加坡主權財富基金。
再看中國大陸,目前共有19家高速公路公司在上海及深圳上市,4家於海外上市。例如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年8月,註冊資本人民幣50.38億元,是目前江蘇省唯一在滬、港、美兩地上市三地交易的交通基礎設施類公司。公司主要業務是收費路橋的投資、建設、營運和管理,公司核心資產是滬寧高速公路江蘇段,目前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超過700公里,總資產達到人民幣249億元,中國平安保險是國有企業以外第5大股東。
參考國際的成功經驗,政府若能積極推動已完工且有現金收益的公共建設發行公司化後發行特別股,例如桃園機場、中山高速等,再引進壽險資金投資,甚或泛濫的大眾游資,對政府而言,已完成的公共建設得以「資產活化」,但經營主導權透過擁有普通股仍在政府手中,而政府還可將出售公共建設特別股所得之資金循環使用於另一個新建公共建設上;對壽險資金來說,既能紓解龐大壽險資金的運用壓力,且能獲得穩定合理的收益,可謂雙贏! (作者是富邦金控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