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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保險業投資鬆綁 有利分散風險

2012.12.18【經濟日報張士傑】

依據媒體資訊,人壽保險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表達鬆綁投資限制,爭取海外不動產投資鬆綁、放寬大陸投資標的、壽險業承做企業融資,以及爭取壽險資金投入政府公共建設等多項意見,預期在低利率經濟環境下,上述建議能夠提高壽險業的投資績效。

針對鬆綁海外不動產投資,建議從目前規定淨值10%,改為可運用資金3%,估計可增加壽險業4,000億元於海外不動產投資額度。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建立,公會也建議主管機關能夠鬆綁壽險業於大陸地區的投資規定。

壽險公司「先籌資、後投資」的屬性凸顯代理成本問題,往往事前與消費者簽訂保險契約時,都會向社會大眾行銷公司穩健經營與關懷客戶的立場,一旦所收取的保費成為公司營運資金,大股東控制的經營團隊可能事後改變承諾,傾向選擇高風險投資標的。

因為投資成功時大股東可透過槓桿效應增加獲利,即使投資失敗,股東損失也僅限於原出資總額。

因此基於合理的興利與防弊考量,降低政策鬆綁下所衍生的市場道德風險,應是配套落實差異化管理及風險控管原則,適度進行保險業投資法規放寬,導引保險業資金適當有效分散風險,有公司兼顧財務健全與安全性。

現行保險法146條投資規範,包含資產配置類別限制、比例限制,交易對象、投資標的審核與投資分散要求,同時保險法143-4條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RBC)制度係亦根據相關投資規定,對各項資金運用項目依風險程度擬定RBC係數,藉以要求保險公司計提足夠自有資本,以支應自身風險資本,並計算公司整體RBC比值,反映保險公司之清償能力。因此,主管機關亦間接地透過資本適足率要求規範保險公司投資行為。

就金融監理而言,主管機關定期依公司提供財務及業務報表,建立預警系統及各項追蹤指標監理。但社會大眾無法完整掌握公司內部財務及業務訊息,如果公司公開資訊不完整,如何透過外部機制監督公司表現,因此各公司資本適足率等資訊應定期揭露給消費大眾知悉。

於爭取公共建設方面,壽險公會表示由於政府財政拮据,希望爭取投入公共建設,諸如蘇花高速公路或台鐵東部幹線,冀望提議可提供就業與創造政府稅收。

因壽險業資金來自社會大眾,扮演著金融市場的機構投資人角色,轉投資應以保險相關事業為宜,諸如開放保險業投資長照產業,可將保單與長照產業結合,開拓新的商機。

至於直接涉入與本業差異過大之交通管理事業,將增加金融監理複雜度,建議政府應採循序漸進模式,針對穩定收益公共建設,給予一定程度私有化後,提供誘因使壽險業能夠參與認購發行的特別股。

依據瑞士再保險統計資料顯示,2009年底全球保險業總資產達22.6兆美元,佔全球金融資產的12%。相較於全球保險市場發展,若以2011年底資訊,國內金融機構總資產約為新台幣50兆元,壽險業占13兆元,資產總額占整體金融市場高達26%2002年時僅占13%,針對如此快速累積之資產,如何妥善管理與運用,產生符合資金成本之收益績效,不僅考驗所有壽險公司的負責人,亦顯著影響整體台灣經濟發展與金融監理健全程度。

(作者是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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