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併購活動需要更多綠燈
2015-05-04 03:39:30 經濟日報 林建甫
為使國內金融整併環境更有利,金管會研議將重啟金融機構可採「公開收購」(tender offer)方式進行併購,以增加成功機率。
過去幾年,國內金融併購完成的案件明顯降低,去年僅有開發金控併萬泰銀行。原因在於主管機關希望金融業整併只能以合意併購為前提。而公開收購被解讀為敵意併購,有敵意就是不好。
其實公開發行公司有市場交易價格可參考,而併購者出價通常會高於市價(主要是控制權溢價,平均為20-40%),一般股東也樂意逢高出售持股,造成公開收購的成功機率極高。
我們希望更多的併購活動能夠進行,增進市場效率。很多外國常用策略,需要主管機關點頭認可,以下提出三點建議。
第一,有預先布局的空間,保障併購雙方權益。我國證交法43條規定持有10%,則符合大量持股規範,必須揭露,而金控法更規範只要5%持股就要申報,目的都是要揭露訊息,讓股價能合宜反映。但併購實務操作上,每每併購消息一公開,股價就很可能攀升,不僅衝擊併購佈局,也可能引起被併購者的預先反應,甚至引用「毒藥丸」策略,或許可有效嚇阻敵意併購,但錯誤的經營作為,亦有可能傷害多數股東的權益。
因此明確劃分申報界限與身分,只要符合規範,嚴格要求申報,也能讓併購方以不同的形式合法、合理的操作,只要在法規限定範圍中,即可保障權益,也可避免被冠上操縱股價、違法未揭露的情事。
第二,認清新型態併購趨勢,明確訂定揭露計算方式。不同的法人團體應有獨立的併購考量,但金控法16條規定關係人或以契約、協議形式間接控制股份,應計入同一範圍,這點卻有討論空間。
併購多是動態考量,結盟關係是否一定會簽訂契約或協議,令人存疑,如何認定彼此為結盟關係,也容易引發爭議,再加上國內大型金融機構多採金融控股,旗下發行的信託基金或保險公司資金是否要計入考量須進一步認定,否則會出現違法疑慮。另外有越來越多的特殊目的公司,加深認定併購團體的困難度,法規對此著墨太少,未來應有清楚的認定標準,避免併購過程中出現法律問題時有太多裁量空間。
第三,衍生性商品認定應有清楚規範。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內容複雜,要納入併購持股認定有相當的難度,如連結標的雖是特定股票,但其有可能不會執行,亦或是執行其他標的,連金融專家都難以評斷,認定十分困難。然而,衍生性商品是未來趨勢,國內法規若過度監管,可能傷害商業發展,更可能限縮投資活動,讓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進而衝擊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發展。為了管制併購而限縮衍生性商品,容易產生「因小失大」的錯誤政策。因此對衍生性商品立場,宜採開放態度,避免一味管制。尤其在目前法規、政策不明下,實在不宜過度限縮解釋,避免出現業務受阻的窘境。
經濟學強調市場機制,主管機關只要設立明確規範,市場會逐漸朝效率的方向前進。明確規範就是建立「清楚認定、發展清晰」的遊戲規則,針對現有法規疑慮,進行修法與釐清,避免過度擴張法令解釋,才能優化國內併購環境。
目前國內有39家銀行、82家證券公司,幾乎都是規模過小,市占率太過零散,獲利率不高。若可以有效整併,將可擴大規模,可承擔較大風險及增加業務利潤,也有助打亞洲盃。
(作者是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建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