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評企業社會責任立法
2014.03.19【經濟日報╱賴英照】
立法院賴士葆等28位委員最近提案修正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並應編列企業社會責任預算。委員提案的目的,在於積極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用意應予肯定。
依草案規定,公司應於每年2月1日前,在經濟部指定的網站公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至於編製及公布的辦法,則授權經濟部訂定。實務上,許多上市、上櫃公司已經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依金管會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在年報及公開說明書記載「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這些事項,其實就是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主要內容。
根據現行規定,這些書面報告的主管機關都是金管會。但草案將經濟部訂為主管機關。為避免「兩個太陽」的問題,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條文,應改列到證券交易法,由金管會統一事權。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內容如果造假,應負何種責任?證交法對於公司業務文件的內容虛偽,有兩條處罰的規定:一、依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依第174條第1項第5款,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兩條規定既重疊又歧異,究竟如何適用?應該明文予以釐清。
企業社會責任預算的編製,牽涉到更複雜的問題。依草案規定,這項預算金額不得低於公開發行公司最近三年稅後平均淨利的2%,或前一年度營業額的千分之一。根據立法說明,這是參考印度2013年8月通過的新公司法。由於印度新法才剛施行,缺乏實證資料,其他國家也少有類似規定可供參考,如要移植進來,應再審慎研究相關問題,例如:
第一,印度新法採取稅前淨利2%的標準,是以他們的社會背景為依據。我們定為稅後淨利2%或營業額千分之一,根據為何?會有多少資金投入?對於企業及社會產生何種效應?
第二,公司未依法編列社會責任預算,應否處罰?編列之後未依規定使用又如何?什麼叫「未依規定使用」?例如員工教育訓練的經費,及發給員工的獎金算不算?捐給贊成或反對核電、多元家庭、男女平權等社會運動的支出,是否包括在內?印度新法的附表七(schedule Ⅶ)對於用途設有原則性的規定,但除捐贈政府公益基金外,用語都相當彈性,執行上需要更細緻的規範。
第三,編製社會責任預算,一方面是公司的義務,另方面更是經營者使用資金的權力。資金會不會被濫用?譬如說捐款興學,表面上是獎助教育,但實際上可能是為某人換取榮譽學位。又如高價購買畫作,看似獎勵文化,其中可能暗藏利益輸送的玄機。如果沒有適當的防弊機制,如何確保立法目的的實現?印度新公司法第135條創設公司社會責任委員會(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mmittee)的機制,但成效如何?尚待觀察。依我國當前的客觀情形,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施行,如以上市、上櫃公司為對象,效益較高。至於社會責任預算的編製,用意至善,但問題複雜,需要更周延的研究評估。
(作者是中原大學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