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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新企併法幫經濟解悶

2013.07.05【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採訪整理】

行政院昨天審查通過經濟部提出的企業併購法修正案,整體來說,是進步而正面的修法,可使國內企業併購活動更活躍,尤其在兩岸關係和緩帶來商機之下,不論對外併購或外資來併購,都方興未艾,可望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這次修正案中訂定有不同意股東的收買請求權,過去若有小股東不同意併購案,是由個別不同的股東向法院請求裁判,但若有上萬個小股東,等於同一家併購案的請求裁判案件多達上萬件,是沒有經濟效益的做法。先進國家目前都是以公司統一提起,從善如流改由公司統一提起,是對的方向,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當然,實際運作結果還有待觀察。畢竟以前由小股東個別提起時,小股東可在法庭辯論,闡述個股價值應該多少,若改由公司提起,小股東仍然可表示意見,但是否充分參與也很重要,還必須觀察司法實踐上到底是更有效率,或較不好。

再來是特別委員會的設置。以往企業併購會產生障礙,主要都是小股東抗議程序公平及價格合理與否等問題,最重要的是質疑有大股東的利益在裡面,可能把價格壓低或條件不公平。

為了避免這種問題,其他國家如美國採取了特別委員會制度,透過設立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減輕大小股東之間的互相不信賴,促使雙方更容易達成共識。

特別委員會可以確保經營者併購(MBO)發生時,大股東被質疑違反受託人義務,變成背信的民刑問題。如果有委員會介入,就可減輕大股東的忠實義務,如果是正當的,在被質疑時就可能不會有法律責任,可以說對大小股東雙方都是個保護機制。

這次的企業併購法新增所謂「國巨條款」,亦即提高上市公司併購後下市門檻,必須獲得全數三分之二股權同意,是讓企業併購後下市顯得更為困難,以保護原來持股股東權利,讓上市公司較不容易私有化。

儘管這條使得未來企業併購變得更困難,但也將使最後併購交易條件對小股東更有吸引力,等於是保障小股東,能起到金管會希望保護投資人的作用,又不完全依照香港不讓大股東投票的做法那樣嚴格,是一種折衷做法。

至於大股東投票不需要利益迴避,目的是回到股份有限公司本質之「一股一表決權」的概念,股權是財產權,大股東若要利益迴避不得投票表決,等於大股東受制於人。例如過去台電核四案要求賠償,經濟部是台電大股東,結果小股東要求經濟部迴避,變成持股不到1%的股東決定經濟部要否賠償,這並不合理。同時,日本等國家早已廢掉利益迴避規範,改採事後救濟做法。

原來的企業併購法第18條已規定,合併案可排除公司法利益迴避規定,這次企業併購法修正案是擴大到股份轉換或分割等類型同樣排除,大股東不必利益迴避。

企業併購法的修正方向整體來看是正面的。

不同意股東的收買請求權統一由公司提起,加上特別委員會的設置,並由其挑選原有證券分析師等獨立專家,就併購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光這兩點的修正,就已使原本落後先進國家一、二十年的企業併購法,得以與美國、日本等國家並駕齊驅。個人呼籲儘快通過,好讓現在的悶經濟添加一些活水。

(本文由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劉連煜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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