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存款保險30周年前夕
2014.06.24【經濟日報╱陳冲】
幾位大陸金融學會的朋友來訪,對台灣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頗有興趣,這與陸媒報導大陸今年可能推出存款保險的氣氛相符合。
促進金融穩定,是全球化下各國應共同承擔的責任,不過私下我也表示全世界第二個實施存款保險的美國(次於捷克),是在1933年數千家銀行倒閉後,羅斯福總統上任,接受國會的主張簽署存款保險公司法,在並不十分情願的情形下,羅斯福總統表示其本人憂慮存款保險將使美國政府為個別銀行的過錯負責,為不健全的銀行業支付代價。
中華民國的金融法規其實相當先進,早在民國36年制定的舊銀行法即有銀行「應」聯合成立存款保險組織之規定。但因無迫切需要,始終停留在研究階段。民國64年銀行法修正,將存保組織改為「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取得政府發動之法律依據。
其後於73年擬訂存款保險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次年2月十信案件爆發,當時法律甫經總統公布施行,存保公司尚未成立,發生重大金融事件倒也有助凝聚共識與加速籌備的速度。
多年以來,存款保險制度也曾發揮金融穩定的作用,每逢擠兌,存保公司同仁的背心常形成一種安定人心的力量。而整體機制也由自由投保改為強制投保再改為強制申請核准制(此恰為本人早期「比較銀行法」中之主張),費率亦漸次改為依金融機構類別的五級差別費率,並配合專案查核、場外監控及預警系統積極控制承保風險,再加上金融重建基金的立法與建制,成為粲然大備的金融安全網。當然其間因2008年的世界金融海嘯影響,國內中小銀行曾一度因流動性流失造成潛在的系統風險,行政院宣布存款全額保障(而非限額),當時本人在民間服務還曾撰文呼應全額保障的法律基礎(2008/11/03),上下相挺度過難關。
但金融體系藉存款保險及周邊機制而穩定,並非沒有代價。1933年的羅斯福總統雖非金融專家,但頗有政治敏感度,其簽署法律時所表達的憂慮,不能說是無的放矢。
如果將羅斯福的言論,稍作術語的包裝,存款制度的主要顧慮主要有三:首先是逆選擇問題(Adverse Selection),存款人本應選擇安全而可信任的金融機構往來,但因有存款保險的保障,只要在限額內(美國在2008年已提高為25萬美元),存款人戒心消失,反而會趨向高風險但利率較高的銀行,發生逆選擇的顧慮。其次是道德風險問題(Moral Hazard),德州大學的R. Miller教授曾做過一生動的比喻,如果將25萬美元交付別人到賭城試手氣,一種場景是不論輸贏,雙方均分擔風險;另一場景是贏錢平分,輸錢不分擔。請問這位受託人在哪一種場景會採取較激進的冒險?很明顯會是後者。
如果此人是銀行經理,則銀行偏離穩健的道德風險自然提升。最後一點也是我早年書中所提,存款保險其實不是保險,因其運用保險原理不多,其所收保費不足反映風險,與loss ratio無關,縱然採差別費率,也不足以嚇阻銀行的危險行為。
羅斯福總統簽署存款保險法案迄今80年,台灣推動存保也近30年,各國存保制度的演進,都在微調矯正上述的疑慮,換言之,力求保留此一制度(本人戲稱為保存存保),維持穩定,減少負面效果。但是2008年的金融海嘯使各國招架無力,最後都是動用「上帝之手」解決。其後遺症是各主管機關強化監理法規,將監理資源大量運用於風險性資產的管理,但存保體系的潛在風險,依然是揮之不去的夢靨。
去年6月24日(恰好一年前)芝加哥大學Cochran教授在華爾街日報發表專文,主張改變偏重風險資產的思維,減少有擠兌之虞(run-prone)的負債,以避免存保壓力及監理資產的錯置。C教授建議就存款等有擠兌之虞的負債,銀行只能運用於公債、國庫券等低風險易變現的項目;至於放款或MBS則須以淨值及長期負債支應。此一想法其實源自80年前芝加哥大學一群經濟學者提供給羅斯福總統的Chicago Plan,當年業者即主張將銀行功能分為「存款」與「放款」分別監理,被稱為narrow banking。
C教授的新方案當然引起不少討論,重點是縱然80年來芝加哥學派的看法有理,但如何由現行制度轉變為此一號稱理想的規劃,又是一項浩大工程。
台灣目前金融穩定是歷來所罕見(逾放比、資本適足率、備抵呆帳),大可冷眼旁觀外界的論戰,不過在存保30周年的前夕,也可思考在現有制度下對資產面是否著墨太多,而轉向對負債的關注,畢竟存保保的就是負債。 (作者是東吳大學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