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保險業董監投票權不應剝奪
2014.05.20【經濟日報╱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張士傑 (記者劉于甄整理)】
「保險法修正草案」即將完成立法程序,修正案重點包括以下幾項:保險業持股單一公司維持10%上限,並限制董監改選投票權;還有壽險業投資寶島債金額、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符合一定條件的海外併購案等,都不計入壽險業投資海外市場45%限制等。
毫無疑問,明訂保險業投資上市櫃公司,對董監事改選議案全數無投票權,是本次修正案最受關注的焦點。我認為,限制保險業董監投票權這一點,對整體資本市場影響極為重大。
金管會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當初金管會發現國寶人壽,介入上市公司龍邦國際興業的董監事改選,引起監理官的警覺,但由此案衍生出本次保險法修改內容,並要求保險業者不得在被投資公司中行使投票權,這種做法是否適當,值得好好思考,尤其是關於限縮表達意見空間的討論。
保險公司是資本市場最重要的長期參與者,國寶人壽的案例只是單一個案,將其放大到整體市場,並取消保險業對被投資公司的投票權,顯得過度簡化,處理保險公司投資企業的監理過程,應該可以做得更細膩。
一家保險公司之所以會投資某家企業,應是認為該企業前景可期,可以順利發展,才會願意挹注可運用資金,進場投資這家公司。企業在進行經營決策時,董事會也有義務善盡職責,清楚表明表達投資方的立場和意見。
保險公司也是公司股東,支持公司派有其正當性,一旦把保險業股東拿掉,就變成讓更少數的人去負責公司的重大決議,對資本市場發展、甚至社會安定性,都可能產生一定程度的疑慮。
如以資本市場的公平性而言,每一位股東都有投票權,不能被剝奪。保險公司本來就可以參與上市公司投資,尤其保險業資金龐大、且是長期參與者,一般企業都需要並歡迎穩定的投資人,從這一點來看,保險業擁有龐大的研究資源,比起其他的投資者,更可以善盡機構投資人的角色,因此透過立法限制保險業者表達意見的立場,對資本市場運作不是好事。
我要強調的是,金管會對個案採取嚴格控管的做法,是正確的,但把個案放大到全面落實,對於整體資本市場的未來發展,就可能會有負面的影響。
在投資管理的過程中,主管機關的態度應是善盡對保險業者的監審與督察的工作,而不是把保險業者的投資行為看做是毒藥,還全面限縮應有的決策權,包含退休基金、保險公司都是市場上的長期參與者,只要他是股東,表達對公司派支持的立場合情合理,企業當然也需要聽聽這樣的意見。
倘若限制保險公司董監投票權,對一些公股有投資的上市櫃企業,實務上來看未必有利。某些上市櫃公司同時擁有公股大股東,當需要關鍵投資人決定時,保險股東的意見沒辦法派上用場,這些公股得不到奧援,可能使重要決策時程延宕。
(本文由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張士傑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