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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時代改變兩稅合一該廢了

2014.02.26【經濟日報何志欽 (記者 尹俞歡 記錄整理)

財政部公布了財政健全方案,兩稅合一只修不廢,把股利所得的扣抵率減半。我認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該由兩稅合一改為兩稅分離,兩稅合一應該「廢」。

稅制的訂定受當時環境及諸多因素影響,有特定的時代意義。但今天台灣面臨產業轉型、國際景氣波動等困境,必須重新思考一個更有效、更公平的賦稅制度。

我曾在美國財政部服務14年,參與柯林頓總統的各項稅改。當時對稅改最有貢獻、也最為美國人民稱頌的,就是柯林頓在第二任期的第二年進行的資本利得稅改革。柯林頓成功把產業創新和資本市場結合,創造資本利得制度,使美國財政相當有活力。希望台灣政府也能讓證券交易所得、不動產交易所得等資本利得為國家財政帶來新能量,並進行公平的分配。

對資本利得課稅落實於稅制上,兩稅合一應該改為兩稅分離。過去之所以實行兩稅合一,是希望可以把利潤還給股權持有人,加上擔心股權成本沒有從公司稅前盈餘扣減,會重複課稅,才會選擇把綜所稅和營所稅合在一起。

但這樣也產生租稅不公平的問題,因為在這個試算之下,股東股利所得的有效稅率其實遠低於40%。好比在40%的級距裡,一個人的勞動所得、薪資所得等所得來源要扣40%的有效稅率, 股利所得因為有扣抵稅額,稅率卻低於40%。不同來源的所得有差別待遇,違反賦稅公正原則。

另外,在高端所得裡,股利所得占所得比重非常大,股利所得得到的稅制優惠甚至高於薪資所得,沒有完全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綜所稅的稅收也因此有部分流失。營所稅的制度也變成預繳的制度,功能也因此沒有完全發揮。

我參考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rlees)的「自有資本扣除制」,提出一個新的兩稅分離構想。我們可以設定一個公式,針對當年股利所得在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重複的部分先做處理,讓兩種成本得到一樣的待遇。因發行公司債所得到的利息成本,可以從公司營運毛利裡扣除;至於股東增資所造成的成本,也能用同樣的方式處理。理論上兩個都沒有被課稅,就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用這個方式,公司透過增資所得到的股利所得也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因為成本在計算公司盈餘時已經扣除。這個方法無論在公平面、稅收面都能達成租稅公平、社會正義,同時提升投資動能。

這次健全財政方案對富人加稅,但並沒有納入遺贈稅的改革。遺產與贈與稅通常是有錢人才會被課到稅,也被視為富人稅。遺產與贈與稅常被合稱遺贈稅,但台灣現在是兩稅分徵,美國則是兩稅合徵,把兩種稅視為終身財富移轉,也就是生前是贈與、身後是遺產。

遺產稅、贈與稅目前稅率僅10%,課的稅不多,但在社會公平正義上有明顯的象徵意義,因為遺產稅能補充所得稅中因未實現資本利得而無法課稅的部分;贈與稅則是補充已實現的資本利得課不到稅的部分。

台灣應該跟美國一樣,建立終身財富的移轉制度, 建議把遺產稅、贈與稅兩稅合徵,讓贈與稅很早就進入賦稅累進的過程。

稅制改革有一定的難度,但希望能在未來五到十年間,朝野各界共同努力,對稅制進行前瞻性的改革 ,把握契機, 開創新局。(作者是前財政部長、現為成功大學執行副校長,本文由何志欽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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